工信部公示电镀行业规范条件
2015-07-20 17:51:46
作者:孙喜保来源:=$docheckrep[1]?ReplaceBefrom($ecms_gr[befrom]):$ecms_gr[befrom]?>
工信部于2015年7月13日公示了新的电镀行业规范条件,以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加快电镀行业结构调整,控制重金属污染。
据了解,该规范条件在公示一个月后将正式施行。纳入本规范条件管理的包括从事各种材料电镀、电铸、电解加工、刷镀、化学镀、热浸镀(溶剂法)以及金属酸洗、抛光等。
在产业布局方面,规范条件要求:在法定的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点保护区域不得新建、扩建相关项目,已在上述区域内运营的生产企业应根据区域规划和保护生态环境的需要,依法逐步退出。
规范条件还规定,新(扩)建项目应取得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依法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不得开工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经竣工环保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使用。在已有电镀集中区的地市,新建专业电镀企业原则上应全部进入电镀集中区。企业各类污染物(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厂界噪声)排放标准与处置措施均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标准的规定。
另外该规范条件在企业的规模、工艺、装备,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等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比如要求品种单一、连续性生产的电镀企业要求自动生产线、半自动生产线达到7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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