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征集对《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19年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为加快推进新材料应用示范,2017年以来,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财政、保监部门建立了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以下简称首批次)并开展了试点。为进一步做好首批次试点工作,我们组织修订形成了《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19年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19年10月22日前填写《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19年版)》修订意见表,以电子邮件(xcl@miit.gov.cn)形式反馈至我司。
附件1.《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19年版)》(征求意见稿)。pdf
附件2.《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19年版)》修订意见表。xls
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
2019年9月23日
入选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19 年版)的石墨烯材料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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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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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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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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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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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墨烯改性防腐涂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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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性防腐体系:耐中性盐雾实验≥3600h,体系耐盐雾≥8000h,附着力 1级别,耐冲击≥70cm;水性防腐体系:耐体系盐雾≥6000 小时,耐湿热性≥2000 小时,附着力≥5MPa;导静电:表面电阻率和体积电阻率为 4×10 5~10 9Ω·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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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梁、钢结构、管道、化工储罐、汽车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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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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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墨烯改性润滑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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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滑脂:滴点不低于 200℃,水淋流失量不大于 5%,氧化安定性压力降不大于 40kPa,极压抗磨性能等级不小于 B3(极压抗磨性能根据团体标准T/CGIA 031-2019《石墨烯增强极压锂基润滑脂》判定);润滑油:石墨烯液力传动油和石墨烯液压油 FZG 台架测试通过 9 级,石墨烯液力传动油和液压油摩擦系数 <0.11,氧化安定性>300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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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机械、汽车、机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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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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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墨烯散热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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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平方向导热系数大于 1500W/mK,膜厚 25μm~500μ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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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电子、航空航天、医疗等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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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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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墨烯发热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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浆料法制备石墨烯膜:低工作电压(≤36V):功率≤200W/m2,发热温度≤70℃,表面温度不均匀度≤5℃,电热辐射转换效率>65%,低频磁场辐射<0.3%;高工作电压(>36V):功率密度≤250W/m2,表面温度不均匀度≤5℃,电热辐射转换效率≥70%,功率偏差≤±5%,297V 持续通电 15 天老化后功率变化率≤±5%,TVOC 含量应不大于 1.2mg/(m2·h); CVD 法制备石墨烯膜:透光率:总透光率≥85%(含两层石墨烯加基材);雾度≤4%;耐弯折次数:四方向弯折≥500 次,电阻变化≤1.2 倍初始值;面电阻:双层石墨烯面电阻≤150Ω;功率密度:常规散热下≥1200W/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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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穿戴产品,医疗器械,电子信息、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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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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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墨烯导热复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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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热系数 2~10 W/m·K,拉伸强度:50~100M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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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电工、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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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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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墨烯改性无纺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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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红外发射率≥0.88,远红外辐照温升/℃≥1.9,大肠杆菌抑菌率/(%) ≥80,金黄色葡萄球菌抑菌率/(%) ≥80,白色念珠菌抑菌率/(%)≥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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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环保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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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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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墨烯改性电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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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水电池:重量 400±10g,体积 201.0mm×39.5mm×63mm,电压 3.7±0.2V,电流 8.4±1.5A,水溶胶膜浸水后脱落时间<2min,激活时间≤1min,有效供电时长≥6h,储能时长:5 年内无需维护保养; 低温工作电池:在-40℃温度下 4C 放电 85%; 高倍率充放电电池:磷酸铁锂电芯 10C 充放电达到 95%以上,4c 循环 5000 次,电量保持 90%;三元锂电芯实 现 4C 充放电 95%以上,2c 循环 2400 次,电量保持 90%; 三元锂离子电池:圆柱 18650:容量≥1800mAh;内阻≤17mΩ;常温常湿条件 3C 充 10C 放电循环寿命≥500 周, 3C 恒流率≥80%;低温-20℃,1C 放电容量保持率≥60%;高温 55℃ 老化 7 天容量保持率≥90%。><2min,激活时间≤1min,有效供电时长≥6h,储能时长:5 年内无需维护保养;
低温工作电池:在-40℃温度下 4C 放电 85%; 高倍率充放电电池:磷酸铁锂电芯 10C 充放电达到 95%以上,4c 循环 5000 次,电量保持90%;三元锂电芯实 现 4C 充放电 95%以上,2c 循环 2400 次,电量保持 90%; 三元锂离子电池:圆柱 18650:容量≥1800mAh;内阻≤17mΩ;常温常湿条件 3C 充 10C 放电循环寿命≥500 周, 3C 恒流率≥80%;低温-20℃,1C 放电容量保持率≥60%;高温 55℃老化 7 天容量保持率≥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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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工、汽车、能源、军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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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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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墨烯改性发泡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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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磁波防护应用:密度<65kg/m3,电磁波防护>10dB; 抗菌应用:远红外发射率≥0.88,远红外辐照温升/℃≥1.9,大肠杆菌抑菌率/(%)≥80,金黄色葡萄球菌抑菌率 /(%)≥80,白色念珠菌抑菌率/(%)≥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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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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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高效能石墨烯散热复合膜 |
xy 轴热传导系数≥1950W(m·K),z 轴热传导系数≥22W(m·K),幅射系数≥92%。 |
电子信息、新型显示、汽车 |
入选了这个目录有啥用呢?看这里:
2017年9月12日,工信部、财政部、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建立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并开展试点工作。保险对象为《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的材料产品。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保监会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保监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落实国家新材料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的总体部署和《新材料产业发展指南》提出的重点任务,推动实施中国制造2025,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保监会(以下统称三部门)决定建立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以下简称新材料首批次保险机制)并开展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新材料首批次保险机制的重要意义
新材料是先进制造业的支撑和基础,其性能、技术、工艺等直接影响电子信息、高端装备等下游领域的产品质量和生产安全。新材料进入市场初期,需要经过长期的应用考核与大量的资金投入,下游用户首次使用存在一定风险,客观上导致了“有材不好用,好材不敢用”、生产与应用脱节、创新产品推广应用困难等问题。
建立新材料首批次保险机制,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旨在运用市场化手段,对新材料应用示范的风险控制和分担作出制度性安排,突破新材料应用的初期市场瓶颈,激活和释放下游行业对新材料产品的有效需求,对于加快新材料创新成果转化和应用,促进传统材料工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我国新材料产业整体发展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二、新材料首批次保险机制的主要内容
(一)试点对象和范围
工业和信息化部围绕中国制造2025和军民共用新材料,组织编制《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首批次新材料是用户在首年度内购买使用《目录》内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的新材料产品。用户在《目录》有效期内首次购买新材料产品的时间为计算首年度的起始时间。生产首批次新材料的企业,是保险补偿政策的支持对象。使用首批次新材料的企业,是保险的受益方。《目录》将根据新材料产业发展和试点工作情况作动态调整。用于享受过保险补偿政策的首台套装备的材料不在本政策支持范围。
(二)保险险种及保障范围
保监会针对新材料推广应用中存在的特殊风险,指导保险公司提供定制化的新材料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产品(以下简称新材料保险),承保新材料质量风险、责任风险。承保的质量风险,主要保障因新材料质量缺陷造成的合同用户企业更换或退货风险。承保的责任风险,主要保障因新材料质量缺陷造成合同用户企业财产损失或发生人身伤亡风险。
新材料首批次保险机制的责任限额将根据采购合同金额以及产品可能造成的责任损失额来综合确定。原则上政府补贴的责任限额不超过合同金额的5倍、且最高不超过5亿元人民币,投保费率最高不超过3%。
鼓励保险公司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创新提供货物运输险、其他责任险等保险产品,扩大保险范围。
(三)运行机制
1.公布承保机构。保监会商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明确参与试点的保险市场主体单位名单并公布。
2.企业自愿投保。新材料生产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决定是否购买新材料保险。
3.申请保费补贴资金。符合条件的投保企业,可申请中央财政保费补贴资金,补贴额度为投保年度保费的80%。保险期限为1年,企业可根据需要进行续保。补贴时间按照投保期限据实核算,原则上不超过3年。保费补贴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门预算现有工业转型升级(中国制造2025)资金安排。
4.完善优化运行。参与试点工作的保险公司应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文件要求,建立专业团队和理赔快速通道,加强新材料保险服务,并不断积累保险数据,优化保险方案,提高企业在新材料生产及应用领域的风险识别和化解能力。保险公司应统一使用示范条款开展承保业务(示范条款另行发布)。
开展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由保监会另行发文。
三、试点工作安排
(一)申请保费补贴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从事《目录》所列新材料产品生产。
3.具备申请保费补贴资金的产品的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
4.具备较强的开发和产业化能力以及技术团队。
(二)保费补贴资金申请工作自2017年起,按年度组织,财政资金采取后补助形式安排。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要求提交申请文件。地方企业通过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中央企业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保监会委托国家新材料产业发展专家咨询委员会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评定,审核专家建议名单,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安排并下达保费补贴资金。
(三)为做好2017年工作,自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前投保的企业,于12月1日至15日提交有关材料(具体要求见附件)。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中央企业于12月25日前将审核意见及有关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以便后续加强监管。其他年度具体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四)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保险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组织协调和宣传解读工作,鼓励支持企业积极投保。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认真核实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强化首批次材料使用情况的事后监督和效果抽查,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果。对出现骗保骗补等行为的企业和保险公司,要追回财政补助资金,并在三部门网站上予以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