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
Xinxing Ductile Iron Pipes Co.
国家材料腐蚀与防护科学数据中心分中心-智慧铸管-耐蚀钢铁材料数据中心
National Materials Corrosion and Protection Data Center
Intelligent Ductile Iron Pipe-Corrosion Resistant Steels Data Center
中文 | Eng 管理后台 数据审核 登录 反馈
注意了!科技部发文:下月起,12类科研违规行为将被处理
2020-08-19 16:07:50 作者:本网整理 来源:科研大匠

科技人员要注意了:“打招呼”“走关系”,故意夸大学术价值或科技成果,隐瞒技术风险,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等违规行为,九月起,将面临相应处理。伪造、销毁、藏匿证据;阻止他人提供证据,或干扰、妨碍调查核实;打击、报复举报人等情形将被从重处理。


7月31日晚,科技部官网公布《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640?wx_fmt=png&tp=webp&wxfrom=5&wx_lazy=1&wx_co=1.jpg

需要注意的是,本规定适用于相关单位和人员在开展有关科学技术活动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的处理,具体包括:受托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科学技术活动实施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科学技术活动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对于科技人员来说,以下12种行为被列入违规范畴:


1、在科学技术活动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实施“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


2、故意夸大研究基础、学术价值或科技成果的技术价值、社会经济效益,隐瞒技术风险,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


3、人才计划入选者、重大科研项目负责人在聘期内或项目执行期内擅自变更工作单位,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


4、故意拖延或拒不履行科学技术活动管理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


5、随意降低目标任务和约定要求,以项目实施周期外或不相关成果充抵交差;


6、抄袭、剽窃、侵占、篡改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编造科学技术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


7、虚报、冒领、挪用、套取财政科研资金;


8、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评估评价工作,不整改、虚假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


9、违反科技伦理规范;


10、开展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的科学技术活动;


11、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12、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


《规定》明确,受托管理机构的违规行为包括: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管理资格,设租寻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私分受托管理的科研资金等10种。


针对受托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承担或参加所管理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参与所管理的科学技术活动中有关论文、著作、专利等科学技术成果的署名及相关科技奖励、人才评选等11种行为违规。


而对科技活动实施单位来说,12种行为被划入“红线”,比如,隐瞒、迁就、包庇、纵容或参与本单位人员的违法违规活动;未经批准,违规转包、分包科研任务;未按规定进行科技伦理审查并监督执行等。


科学技术活动咨询评审专家的违规行为,包括: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资格;引导、游说其他专家或工作人员,影响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过程和结果等10种。


从事学术论文买卖、代写代投以及伪造、虚构、篡改研究数据等,出具虚假或失实结论等9种行为,被纳入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规范畴。


在界定了相关单位和人员的科技活动违规行为后,《规定》也给出了相应的处理措施,由轻到重分别为:


警告;责令限期整改;一定范围内或公开通报批评;终止、撤销有关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追回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财政资金以及违规所得;禁止在一定期限内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违规行为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值得关注的是,伪造、销毁、藏匿证据;阻止他人提供证据,或干扰、妨碍调查核实;打击、报复举报人;有组织地实施违规行为;多次违规或同时存在多种违规行为等情形将被从重处理。


科技人员要注意了:“打招呼”“走关系”,故意夸大学术价值或科技成果,隐瞒技术风险,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等违规行为,九月起,将面临相应处理。伪造、销毁、藏匿证据;阻止他人提供证据,或干扰、妨碍调查核实;打击、报复举报人等情形将被从重处理。


7月31日晚,科技部官网公布《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需要注意的是,本规定适用于相关单位和人员在开展有关科学技术活动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的处理,具体包括:受托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科学技术活动实施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科学技术活动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对于科技人员来说,以下12种行为被列入违规范畴:


1、在科学技术活动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实施“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


2、故意夸大研究基础、学术价值或科技成果的技术价值、社会经济效益,隐瞒技术风险,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


3、人才计划入选者、重大科研项目负责人在聘期内或项目执行期内擅自变更工作单位,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


4、故意拖延或拒不履行科学技术活动管理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


5、随意降低目标任务和约定要求,以项目实施周期外或不相关成果充抵交差;


6、抄袭、剽窃、侵占、篡改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编造科学技术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


7、虚报、冒领、挪用、套取财政科研资金;


8、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评估评价工作,不整改、虚假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


9、违反科技伦理规范;


10、开展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的科学技术活动;


11、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12、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


《规定》明确,受托管理机构的违规行为包括: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管理资格,设租寻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私分受托管理的科研资金等10种。


针对受托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承担或参加所管理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参与所管理的科学技术活动中有关论文、著作、专利等科学技术成果的署名及相关科技奖励、人才评选等11种行为违规。


而对科技活动实施单位来说,12种行为被划入“红线”,比如,隐瞒、迁就、包庇、纵容或参与本单位人员的违法违规活动;未经批准,违规转包、分包科研任务;未按规定进行科技伦理审查并监督执行等。


科学技术活动咨询评审专家的违规行为,包括: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资格;引导、游说其他专家或工作人员,影响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过程和结果等10种。


从事学术论文买卖、代写代投以及伪造、虚构、篡改研究数据等,出具虚假或失实结论等9种行为,被纳入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规范畴。


在界定了相关单位和人员的科技活动违规行为后,《规定》也给出了相应的处理措施,由轻到重分别为:


警告;责令限期整改;一定范围内或公开通报批评;终止、撤销有关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追回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财政资金以及违规所得;禁止在一定期限内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违规行为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值得关注的是,伪造、销毁、藏匿证据;阻止他人提供证据,或干扰、妨碍调查核实;打击、报复举报人;有组织地实施违规行为;多次违规或同时存在多种违规行为等情形将被从重处理。

640?wx_fmt=jpeg&tp=webp&wxfrom=5&wx_lazy=1&wx_co=1.jpg

免责声明:本网站所转载的文字、图片与视频资料版权归原创作者所有,如果涉及侵权,请第一时间联系本网删除。

关于国家科技资源服务平台

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中心是科技部直属事业单位,致力于推动科技资源优化配置,实现开放共享,其主要职责是:承担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项目的过程管理和基础性工作;承担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发展战略、规范标准、管理方式、运行状况和问题的研究,以及国际合作与宣传、培训等工作;承担科技基础条件门户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参与对在建和已建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项目的考核评估和运行监督工作。

国家科技资源服务平台相关网站


国家材料腐蚀与防护科学数据中心

国家高能物理科学数据中心

国家基因组科学数据中心

国家微生物科学数据中心

国家空间科学数据中心

国家天文科学数据中心

国家对地观测科学数据中心

国家极地科学数据中心

国家青藏高原科学数据中心

国家生态科学数据中心

国家冰川冻土沙漠科学数据中心

国家计量科学数据中心

国家地球系统科学数据中心

国家人口健康科学数据中心

国家基础学科公共科学数据中心

国家农业科学数据中心

国家林业和草原科学数据中心

国家气象科学数据中心

国家地震科学数据中心

国家海洋科学数据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