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网站更新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2019年年度报告。
根据报告第五部分《科研诚信建设》:2019年自然科学基金委受理各类投诉举报问题线索、主动查处问题线索共489件。坚持把严肃查处科研不端行为作为科研诚信监督体系有效运行的最后手段,保持案件查处的高压态势,切实营造风清气正的科研环境。监督委员会对200余个科研诚信案件进行审议,提出处理建议。一年来,对梁莹等83位责任人和复旦大学等9家信托单位做出处理,其中给予10位责任人通报批评 、32位责任人内部通报批评、15位责任人书面警告、20位责任人谈话提醒;取消28位责任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资格1到7年;分别取消2位责任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评议资格2年和7年。
组织开展上海、广西地区34家依托单位的533个近三年结题项目资金常规检查工作,涉及金额7.5亿。完成山东地区监督检查工作,综合分析相关项目、财务信息和数据,针对存在问题整理形成工作报告,将结果反馈到依托单位,要求相关依托单位落实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反馈至自然科学基金委。完成湖南地区、广东地区定向检查工作,对存在问题的相关责任人和依托单位做出相应处理,并督促依托单位对违规人员依纪依规进行了处理,为促进资金规范使用形成必要的威慑。
6月17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曾公开通报了2019年度查处的10个科研不端行为典型案例,详见下文。
2019年,科研不端行为查处情况
共审议200余个不负责任科研行为案件
处理83位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10人,内部通报批评32人,书面警告15人,谈话提醒20人(有的只给予撤销项目处理,有的是接受依托单位的处理意见)
取消28位责任人国自然基金项目申请资格1到7年;分别取消2位责任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评议资格2年和7年。
处理依托单位9个:通报批评1个,内部通报批评4个,书面警告1个,谈话提醒3个
撤销21个获资助项目
2018-2019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常规抽查情况通报(部分)
一、基本情况
2018-2019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及补充通知的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以抽查的方式,分别对山东、上海和广西地区49个依托单位的面上、青年、重点、优青、杰青、创新群体等8类合计707个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了检查,抽查项目资金总额95847.72万元。从检查结果看,大部分依托单位都基本建立了“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项目资金管理体制和制度,合理确定科研、财务、人事、资产、审计、监察等部门的责任和权限,将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制定了内部管理办法和资金使用审批制度,相关内控制度和监督约束机制基本健全,执行较为有效,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支出真实,列支范围基本符合规定,总体情况较好。
二、发现的问题
检查中也发现了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中的一些不规范的问题,具体情况如下:
(一)部分依托单位存在的问题:
1.超范围列支项目资金。主要表现为从项目直接费用中超范围列支通用办公用品费、汽油费、停车费、办公及个人电话费、在职人员工资津贴、毕业论文答辩费、研究生奖学金等。
2.超预算列支项目资金。主要表现为从项目直接费用中超预算列支设备费或管理费。
3.结题决算与账面支出不符。主要表现为提交的结题决算表与账面实际支出不一致。
4.项目资金支出渠道不规范。主要表现为项目资金来源计入依托单位的基本账户,资金支出通过零余额账户支付,未能做到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5.随意调账变动支出。主要表现为将其他项目不符合规定或超出预算的支出调入科学基金项目列支。
(二)个别依托单位或个别项目存在的问题:
1.内部管理制度未及时修订完善。个别依托单位制定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未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号)及补充通知及时予以更新修订。
2.项目资金未进行单独核算。个别依托单位将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与本单位的科技发展基金或配套经费混同核算,或在结余资金统筹使用过程中未按科学基金单独核算。
3.挂账未及时处理。个别项目长期借款未及时报销,项目结题后仍未及时处理。
4.报销凭证存在连号或跳号现象。个别项目的差旅费报销凭证存在不合理连号或跳号的现象。
三、处理情况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自然科学基金委已经下达整改意见函,责成相关依托单位限时整改,对不合理支出进行纠正。对问题较严重的2家依托单位,自然科学基金委依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及补充通知相关规定,给予了警告,并计入信誉档案,作为依托单位信誉评级和绩效考评的依据。
2019年通报批评处理案例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公开了2019年度查处的给予通报批评处理的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决定10份,涉及10位被处理责任人和1个被处理依托单位。
关于对戴路抄袭剽窃他人基金项目申请书的处理决定
国科金监处〔2019〕1 号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收到举报,反映天津大学戴路2018 年科学基金面上项目“近现代建筑遗产记录信息化技术及其保护再利用研究”(申请号5187081661)申请书的框架和大段内容抄袭了东南大学方立新2014 年获资助基金项目“南京民国建筑修缮BIM 模型实例库的构建及其数据挖掘与知识发现研究” (批准号51478102)申请书。
经调查核实,戴路在其2018 年申报的基金项目“近现代建筑遗产记录信息化技术及其保护再利用研究” (申请号5187081661)申请书中,抄袭剽窃了其2014 年评审过的东南大学方立新获资助基金项目“南京民国建筑修缮BIM 模型实例库的构建及其数据挖掘与知识发现研究(”申请书的内容。批准号51478102)
经监督委员会五届三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自然科学基金委2019 年第六次委务会议决定,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第三项、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取消戴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资格4 年(2019 年4 月9日至2023 年4 月8 日),取消戴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议、评审资格 7 年(2019 年 4 月 9 日至 2026 年 4 月 8 日),给予戴路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