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切实提升研究生教育支撑引领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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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全文共 6 个部分 28 点,其中有两点与博士分流直接相关。
第 12 点提到,在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管理中,积极支持严把质量关、博士研究生分流退出比例较大的培养单位。
第 17 点提到,畅通分流选择渠道,分流退出的博士研究生,符合硕士学位授予标准的可授予硕士学位;未满足学位授予条件的研究生,毕业后一定时间内达到相应要求的,可重新申请授予学位。完善研究生学业相关申诉救济机制,加强研究生合法权益保护。
看起来,吆喝了多年的「博士分流」制度,离动真格不远了。
关于 「博士分流」,国家已经努力了很多年
「博士分流」是指培养单位在研究生教育的整个过程中,对研究生进行分流乃至淘汰的一整套制度设计,是一种多目标、竞争性的,动态调整的选拔与分流机制,具体而言,就是博士生未达博士培养要求,可以转为以硕士身份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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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一些人而言,「博士分流」制度或许是新名词,但是在国外,分流退出制度作为博士教育质量与竞争文化的制度保障,已是国外博士生培养的常态和特色。
几十年前,「博士分流」制度作为一件舶来品,多次出现在我国高教领域的改革中,但在实际操作中鲜有落实,但事实上,多年来上至部委下至高校,一直在为这项改革的成功进行着努力。
1995 年,国家教委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研究生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就提到「遴选分流」一词,即有条件的单位经过批准可以试行将硕士、博士两个培养阶段连通,实行「硕、博连读」的培养方式,统筹安排课程学习、科学研究和学位论文工作,可在研究生完成课程学习后采用资格考试的方式进行遴选分流,根据资格考试结果确定其能否从事博士学位论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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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选择试点高校,开展博士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其中就包括分流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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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联合印发《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十三五」规划》,明确完善研究生培养分流退出制度,提出要畅通博士研究生向硕士层次的分流渠道,加大分流退出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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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4 月,清华大学在修订《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明确提到要「完善资格考试、选题报告等培养环节的实施细则、考核要求和分流与退出制度」。随后,清华大学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全过程管理的意见》时,再一次出现了「对不适合继续攻读学位的研究生及早提出分流建议」的相关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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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时间来到 2020 年,改革仍在继续,博士生分流或许即将摆脱「可望不可即」的尴尬境地。
《意见》里关于「博士分流」的要点,都说了些啥?
再回到开头三部委发布的《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大家一起来看看这份细则都说了些啥。
概括起来应该是两点:
1.鼓励培养单位严把质量关,积极落实博士分流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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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意见》所述,在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管理中,积极支持严把质量关、博士研究生分流退出比例较大的培养单位。这一意见可以说是体现了各部委对推行「博士分流」制度的决心,培养单位越是严把质量关,将越多不合格的博士生分流退出,就可以得到越多的招生计划倾斜,长此以往,无疑对该单位博士生培养质量的提升大有益处。
2. 完善分流制度与补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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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进一步提到了要加强环节质量监控,完善分流选择机制,畅通分流选择渠道,分流退出的博士研究生,符合硕士学位授予标准的可授予硕士学位;未满足学位授予条件的研究生,毕业后一定时间内达到相应要求的,可重新申请授予学位。完善研究生学业相关申诉救济机制,加强研究生合法权益保护。
这里有一条让人眼前一亮,即「未满足学位授予条件的研究生,毕业后一定时间内达到相应要求的,可重新申请授予学位」,将分流退出的补偿机制延伸到了未满足学位授予条件的研究生,尽量让这些被分流的博士生们,不要竹篮打水一场空。
博士分流之下,博士生们将何去何从?
对于博士生和有志于读博的同学而言,尽管不知「博士分流」制度何时会对自己产生影响,但不可否认,博士培养要「严出」的风气已然在改革中逐渐升腾。
故而,对「博士分流」的趋势以及相关细则的了解无疑十分必要。
当前对于「博士分流」制度制定了详细管理意见的高校并不多,但依旧可以给我们一些参考。
2019 年,大连理工大学发布《博士研究生分流管理办法》,《办法》提到,统招博士、硕博连读博士和全日制工程博士在其博士第 4 学年末仍未通过开题考核或在第 5 学年末仍未通过中期考核的,直博生和非全日制工程博士在其博士第 5 学年末仍未通过开题考核或在第 6 学年末仍未通过中期考核的,学校将取消其学籍,颁发博士结业证书或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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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也发布了《博士研究生分流退出机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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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则》对需要实施分流或终止培养的具体情况进行了规定,主要涉及学术道德、资格考试与中期考核,以及导师评价等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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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难看出,如果不出意外,博士资格考试和中期考核应该会成为「博士分流」制度落实到细则上的关键落脚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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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个例子,目前南京大学博士资格考试的暂缓通过率不得低于 15%,也就是说至少有 15% 的博士生无法通过博士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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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来,这个比例会如何变化,是否会越来越高,我们还不得而知,但毫无疑问,必然会有更多高校制定资格考试细则时设定一个暂缓通过的比例来推动「博士分流」制度的实行。
寻思着要读博的诸位,你们紧张了吗?